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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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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


副标题
《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
作者
徐永康
ISBN
7810417193
开本
32开
封面形式
简裝本
出版社
河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4-1
NT$
238
        


配送说明: 国际快递 , 海运邮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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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历史的辩证法反复昭示:发展不是简单的生长和增进,它往往不一定呈直线式进步,而是通过一系列螺旋式圈层实现的。这样“回复”便不总是重复往昔,而可能是一种上升的形式,是“唤醒”事物在其开端时即已蕴蓄着的可能性的一种形式。作为由具有自觉意识的人类创造的文化,也生动地展现着螺旋式的发展轨迹,如欧洲“文艺复兴”的崇尚古希腊、“宗教改革” 的服膺《圣经》,便是对“元典精神”的发展和再造,而欧洲文化正是在这种“回复”中赢得历史性进步的。这种向“文化元典”汲取灵感,获得前进基点的现象在中国也多次出现,著名的“古文运动”便是典型事例。考之以中国近现代思想文化史,这种“返本开新”、“以复古为解放”,即回归元典精神以求新变的情形也俯拾即是。当然,现代化是一个文化转轨过程,充满变异与新生,现代生活好比一台巨大过滤器,对往昔文化传统或放行,或阻遏,于弃取间行扬抑之道。近世中国人立足于文明转型和挽救民族危亡的社会实践,选择中华元典精神里的变通哲学、忧患意识、华夷之辨、革命观念和民本思想,并与外来西学的相关部分彼此激荡交融,从而锻造出在近世中国发挥巨大作用的社会变易论、社会救亡论、民族国家论、社会革命论和民主主义。可见,元典精神的选择性发扬和创造性转换,是近现代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题旨,也是今人和后人所要反复探讨和力加实践的。
《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之一,也是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在,它都有着不一般的地位。古时读之者甚多,但由于其离我们年代久远,相对而言,其文字艰涩,内容深奥,现代极少有人能轻松理解。本书正是出于此原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各位读者介绍并解读。全书以其问世之故事开篇。
 本书目录  
 
“元典文化丛书”的说明
前言
一 古代立法源流与《唐律疏议》的问世
1.从“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到成文法的公布
2.从法家立法到儒家立法
3.唐代律典的编撰与《唐律疏议》的问世
二 《唐律疏议》与古代法文化的发展
1.古代刑法原则的集中反映
2.古代定罪量刑的系统规定
3.古代法律思想的完美表述
4.古代法律特点的充分体现
三 《唐律疏议》所反映的价值观
1.家国一体的本位观念
2.礼法并用的法制思想
四 《唐律疏议》与儒家文化
1.森然的等级制度
2.谨严的宗法制度
3.封建的婚姻制度
4.庄敬的祭祀制度
5.隆重的丧服制度
6.法典化的儒家文化
五 《唐律疏议》与法家文化
1.“刑罚不可弛于国”的用刑观
2.“同符画一”的立法观
3.“法应简约”的法制论
4.宽刑时代的杂音~缘坐
5.“外儒内法”的法制特点
六 《唐律疏议》与宗教文化
1.唐以前佛、道的传播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2.《唐律疏议》有关佛、道的规定
七 《唐律疏议》与阴阳五行学说
1.中国古代法律与阴阳五行
2.寓意微妙的五刑设计
3.悄然渗入法条的阴阳观念
八 《唐律疏议》与诉讼文化
1.依礼理讼,刑期无刑
2.听狱断案,必以“五听”
3.慎用刑讯,泛而不滥
4.立制设范,依法断狱
九 《唐律疏议》的立法技术和语言风格
1.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2.一字褒贬,力透纸背
3.以疏释律,尽显律意
4.严丝合缝,前后呼应
十 《唐律疏议》与中华法系
1.立法高峰,后世楷模
2.精神独具,引领千年
3.中华文明,泽被域外
4.卓尔不群,独树一帜
附录一 《唐律疏议》选译
附录二 主要参考书目
后 记
 文章节选  
  中国古代的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血缘纽带组成的,为了使社会生活变得有秩序,必须通过血缘的亲疏来调整家庭内部关系,必须维护族长、家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因而在这种背景下,形成了早期的宗法观念,出现了最早的家法、族规。随着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法律观念中的核心内容,宗法思想也始终笼罩着整个社会,在唐代,它也指导着当时的立法活动。 如果说社会中的上下贵贱的关系在古代礼制中可以被归纳为等级关系,那么在家庭或宗族之中,按血缘关系的尊卑长幼、亲疏远近来区分,则可在古代礼制中被概括为宗法关系,与之相应的由法律建立起来和加以维护的一套制度,则被称为宗法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制度,从“三纲”的角度来看,等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君为臣纲”这一领域,而宗法制度的内容则主要是围绕“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而展开的。这实际上是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伦理关系。儒家按照传统礼制,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因而深信家与国是相通的,要把“齐家”提到治国平天下的高度,就必须从立法上反映这种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宗法伦理关系。所以一部唐律,也是一幅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宗法等级结构图。 P85 唐朝社会和以往社会结构一样,是以家族组织作为社会的基础,以宗法关系作为维护家庭内部秩序的规则。宗法关系赋予尊长全面管理家族事务及其成员的权力,诸如教令、主婚、经济管理和祭祀等。由于注重家族内部的身份等级,所以家族成员之间如果出现尊卑相侵,则与凡人同罪异罚(包括杀伤、相盗、奸非等等),甚至家族身份也成为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家族成员相互“容隐”犯罪,并且禁止相互告发和作证等等。 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和等级各不相同,因而在认定是否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和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也大不一样。遇到亲属相犯时,唐律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做出决定时,要求必须考察他与对方当事人的亲等关系,以此来决定其应受的刑罚的轻重。 P86
 作者介绍  
  徐永康,江苏无锡人,1956年生。法学硕士、历史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上生导师,研究生教育院院长;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丰要从事法律史、法理学和法律文化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编《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参加撰写著作20种,发表论文数十篇。参加或独立主持国家和上海市多个重点社科项目的研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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